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第二次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3、首先,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客运包车必须持有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并按照约定的条件运行。不得像班车一样定点定线运营,也不允许搭载合同外旅客。原第三款内容被删除。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自2005年7月12日起由交通部发布实施,旨在规范道路旅客运输服务和客运站运营。该规定历经多次修订,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和提升服务质量。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对规定进行了首次修正,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5、第五十一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所登记***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应当依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其如实提供。对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自***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6、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运输安全,促进我市道路旅客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机构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站(场)服务、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承担全省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的实施;编制道路运输站(场)建设***草案并组织实施。
3、以杭州市为例,交通局运管处的主要职责如下:承担交通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站(场)、水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特许经营工作。
4、掌握相关道路客运法律法规、车辆维修、旅客急救等基础知识。 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杭州市货运从业资格证哪里办理发放 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发放。
5、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龄等要求。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修正)
1、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3、为确保道路旅客运输的规范与安全,四川省特别制定了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这一办法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旅客权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指导原则。
4、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客运站的经营和管理规范。首先,第二十条指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对完工并通过验收的客运站进行分级评定,省局负责一级站,市州局负责二级和***,县级机构负责四级及以下站级的核定。申请经营客运站需符合运输发展规划和规定条件。
5、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客车租赁经营的相关条件和手续。首先,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以获得经营许可:拥有不少于20辆客运机动车,且车辆技术等级需达到***以上。 所有车辆的座位数不得超过12座,确保乘客安全和舒适。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
第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出站检查工作经费投入。出站检查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出站检查设备设施的购置和维护、出站检查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等经费。第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节***日、重大活动及其他客流高峰期间的应急措施,保障出站检查工作严格执行和出站客车顺畅有序。
法律分析:三不进站六不出站是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规范要求,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规定,例检人员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签发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作为营运客车报班发车的依据。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自签发时起,24小时内报班有效。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超过时限的营运客车,须重新进行安全例检,合格后,方可报班。
道路客运管理规定
任何从事道路客运,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的经营者,以及经营客运站的实体,都必须遵循本规定的各项条款。班车客运是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和班次运营,包括直达和普通班车,加班车是在必要时临时增开或调整班车服务。包车客运则是为团体旅客提供包租服务,按里程或时间计费。
第八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运营的行为,如无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经营客运,将被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勒令停业,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严重者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包括: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使用无效证件经营等,罚款额度根据违法所得确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应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的内容包括违章记录、技术档案、车辆结构等多方面内容。第三十九条规定,为了满足行李存放的需求,客运车辆的行李舱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强调行李堆放区与乘客区的隔离及安全措施。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客运车辆的管理措施。首先,第三十四条规定客运经营者有责任依据国家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优良,维护作业需遵循《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等标准,禁止指定特定维修企业,且二级维护结果不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第七条强调班车、旅游和包车客运需遵守相关法律和条例,班车客运需按规定站点停靠,不得站外揽客;包车客运则需按约定路线行驶,不得沿途揽客。第八条规定,班线经营权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决定,中标者需承诺并提供相应服务质量。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基本信息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的实施,是对***院安全会议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积极响应,有助于深化道路客运隐患整治,强化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这一举措对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具有深远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该《规范》于2012年1月19日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交运发〔2012〕33号印发。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二章着重于基础保障,以确保企业运营的安全稳定。首先,企业及分支机构需依法设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详细规定了客运驾驶人管理、车辆管理、动态监控以及运输组织等方面的要求。首先,客运驾驶人的管理非常严格。企业需建立聘用制度,严格筛选,通过面试、审核驾驶人安全记录,实施驾驶适宜性检测,并在录用过程中进行试用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