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章
1、第三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应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的内容包括违章记录、技术档案、车辆结构等多方面内容。第三十九条规定,为了满足行李存放的需求,客运车辆的行李舱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强调行李堆放区与乘客区的隔离及安全措施。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客运车辆的管理措施。首先,第三十四条规定客运经营者有责任依据国家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优良,维护作业需遵循《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等标准,禁止指定特定维修企业,且二级维护结果不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3、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详细阐述了客运班车、包车以及旅游客车的运营规则与管理要求。第十六条指出,客运班车必须在指定的客运站(点)发、停车,按照批准的客运线路运营。
4、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客运站的经营和管理规范。首先,第二十条指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对完工并通过验收的客运站进行分级评定,省局负责一级站,市州局负责二级和***,县级机构负责四级及以下站级的核定。申请经营客运站需符合运输发展规划和规定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首先,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客运包车必须持有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并按照约定的条件运行。不得像班车一样定点定线运营,也不允许搭载合同外旅客。原第三款内容被删除。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自2005年7月12日起由交通部发布实施,旨在规范道路旅客运输服务和客运站运营。该规定历经多次修订,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和提升服务质量。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对规定进行了首次修正,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其相关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安全,以及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任何从事道路客运,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的经营者,以及经营客运站的实体,都必须遵循本规定的各项条款。
3、第一条明确规定,所有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括客运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站点运营以及客运机动车租赁业务(简称客车租赁)的单位和个人(统称经营者),都必须遵循本办法的规定,确保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4、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5、我们制定了此安全管理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涉足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它们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旅客运输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理程序
为了申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申请人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首先,需确保业务符合本地交通运输规划和年度投放***,以及线路发展规划,尽管这些仍在制定中。申请人需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至少两倍于实际车辆停放面积的坚实平整停车场地。
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线路发展规划。(正在制定)。
客运站经营需通过工程验收和站级验收,配备相应人员和设施,以及健全的业务和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申请程序包括向县级或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如经营申请表、人员资格证明等。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过程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并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对于市际客运班线申请,流程如下:提交申请材料至省交通厅。省厅审核后,在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征询起讫地交通部门意见,包括进站协议真实性、安全管理情况等。交通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视为同意;省道路运输协会评估可行性,再根据评估报告和反馈决定是否招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