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章
对于出租汽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其管理依据***院的专门规定执行,这表明此类服务的具体要求和操作需要符合***院的指定条款。针对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了遵循本规定的一般行为规范,还需要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特殊条件和要求。这强调了国际运输的特殊性和合规性。
第四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作为独立的社会经济实体,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车辆必须定期维护并接受技术性能或维修质量检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12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2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4次修正。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章
1、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对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行为的处罚措施。第八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运营的行为,如无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经营客运,将被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勒令停业,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严重者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第七章专门阐述了相关的附则内容,主要涉及各类客运方式的定义和管理规定。首先,班线客运被定义为按照固定线路、时间、站点和班次运营的客运方式,包括直达和普通两种类型。在常规班线不能满足需求或运营受阻时,会临时增派加班车,沿用班线的线路和站点运行。
3、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无《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或擅自超越证书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证书、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运政机构按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4、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章着重于详细规定了运输服务的各类内容。首先,运输服务涵盖广泛,包括道路物流服务、客货运输代理、货运信息服务、搬运装卸、货物中转、联运、包装、仓储、集装箱中转、客运站、货运站、停车场经营、商品车发送、驾驶员培训以及汽车租赁等业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改决定
首先,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客运包车必须持有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并按照约定的条件运行。不得像班车一样定点定线运营,也不允许搭载合同外旅客。原第三款内容被删除。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章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客运车辆的管理措施。首先,第三十四条规定客运经营者有责任依据国家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优良,维护作业需遵循《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等标准,禁止指定特定维修企业,且二级维护结果不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2、第三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应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的内容包括违章记录、技术档案、车辆结构等多方面内容。第三十九条规定,为了满足行李存放的需求,客运车辆的行李舱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强调行李堆放区与乘客区的隔离及安全措施。
3、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详细阐述了客运班车、包车以及旅游客车的运营规则与管理要求。第十六条指出,客运班车必须在指定的客运站(点)发、停车,按照批准的客运线路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