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1、法律分析:《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
2、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f制定本规定。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4、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或者场站内饮酒、吸烟、乞讨或者乱扔废弃物等情况不符合乘车条件。法律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文明乘车,不得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或者场站内饮酒、吸烟、乞讨或者乱扔废弃物。
5、南昌市的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路运营实行严格的专营权管理制度,由市人民***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办法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法规以及本条例制定。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线路经营权的授予方式多样,包括招标、申请和委托,以确保线路经营者具有足够的资质。
6、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交通工具,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码头)和时间,为公众提供客运服务的活动。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对本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管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是指在城区内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电车及相关的配套设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利用城市公共汽车、电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依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送乘客的营运活动。
客运车辆的主管部门是吉林市运输管理所。属于吉林市交通局的下属部门。吉林市客运站就有投诉举报的电话。有问题可以直接打电话反映的。
二)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权使用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 (三)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未办理以上手续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客运申请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辆经营行业的治安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机动车辆经营行业的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辆经营行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旅客进站乘车方便 市客运总站班车迁至市雾凇路客运站发车后,为了方便旅客,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届时将53路、61路、65路延伸至雾凇路客运站;55路改走珲春中街,可至雾凇路客运站;64路将视客流随时加密发车;乘54路到中东新生活后,向东走500米可达雾凇路客运站。
公交车的管理规定是什么?
1、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价格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2、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3、乘坐城市公交车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乘坐公交车,须在站台或者指定的地点依次候乘,不准在车行道上或非站点处候车或者招呼停车,待车停稳后前门上后门下或者先下后上,依次登乘,不准强行上下。
4、根据交通法律规范规定公交车存在超载,因为我们国家管理当中明确的规定了,公交车载客超载的标准,事实上我们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当中明确的规定,一平方米超过80人才算公交车超载。
5、公交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中对公共交通设施的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设施管理规定了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区域,必须遵循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确保配建或增建公交站点设施。公共交通用地享有法定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客运管理的各个方面,以确保公共交通的安全、服务质量和乘客权益。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第十七条,需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运营,强化安全教育,实施有效安全管理,执行服务标准和价格规定,同时接受乘客监督,处理乘客投诉。
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准予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第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批准且未确定运营期限的线路,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考核;考核合格的,授予有期限的线路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