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站外上客,揽客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客车站外上客,揽客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该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限制:首先,第四十条强调了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车辆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仅允许搭载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同时,车辆不得违规载货。
客车站外上客,揽客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客车不按规定上下客怎么处罚客车站外上客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发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若客车在站外上客,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客运班车应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沿途揽客。
客运相关法规
法律分析: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首先,第四十条强调了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车辆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仅允许搭载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同时,车辆不得违规载货。其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客运经营者的运价规定与票证使用,要求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或乱收费,确保票价透明。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2)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车不按规定上下客怎么处罚客车站外上客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发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法律分析:《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称道路客运企业)。本规定的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是指其资历、人员素质、资产规模、车辆和设施、管理水平与经营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3、第一条明确规定,所有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括客运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站点运营以及客运机动车租赁业务(简称客车租赁)的单位和个人(统称经营者),都必须遵循本办法的规定,确保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章
1、对于出租汽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其管理依据***院的专门规定执行,这表明此类服务的具体要求和操作需要符合***院的指定条款。针对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了遵循本规定的一般行为规范,还需要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特殊条件和要求。这强调了国际运输的特殊性和合规性。
2、第六十三条:对于无证从业、未按规定喷印单位信息和监督电话的行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将给予警告或20元至100元的罚款。第六十四条:严重违规如客运班车擅自暂停班线或站外揽客、出租车违规运营等,将面临500元至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时,可能被暂扣5日道路运输证。
3、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4、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12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2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4次修正。
6、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