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章
1、临时客运标志牌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使用,如加班车、接驳车等,必须遵守特定规则和要求。省际和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的发放和管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遵循统一规定。在高峰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配车辆以应对运力不足。
2、本文主要讨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中的第四章:质量信誉考核。具体规定了考核的组织方式、考核结论的等级划分以及考核工作的程序。
3、客运经营管理第四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四十五条 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4、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主要规定了旅客运输的管理与服务标准。第十九条中,道路运输线路、班次和站点的设立需统一管理并分级审批,经营权可通过招标或线路调节金等方式确定。运营车辆须经批准,始发、经由和终到地的管理机构需确保其正常运营,不得阻碍。
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详细规定了客运驾驶人管理、车辆管理、动态监控以及运输组织等方面的要求。首先,客运驾驶人的管理非常严格。企业需建立聘用制度,严格筛选,通过面试、审核驾驶人安全记录,实施驾驶适宜性检测,并在录用过程中进行试用期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第二次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3、首先,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客运包车必须持有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并按照约定的条件运行。不得像班车一样定点定线运营,也不允许搭载合同外旅客。原第三款内容被删除。
客运相关法规
1、法律分析: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2、首先,第四十条强调了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车辆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仅允许搭载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同时,车辆不得违规载货。其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客运经营者的运价规定与票证使用,要求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或乱收费,确保票价透明。
3、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2)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客车不按规定上下客怎么处罚客车站外上客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发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5、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任何从事道路客运,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的经营者,以及经营客运站的实体,都必须遵循本规定的各项条款。班车客运是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和班次运营,包括直达和普通班车,加班车是在必要时临时增开或调整班车服务。包车客运则是为团体旅客提供包租服务,按里程或时间计费。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临时客运标志牌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使用,如加班车、接驳车等,必须遵守特定规则和要求。省际和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的发放和管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遵循统一规定。在高峰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配车辆以应对运力不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自2005年7月12日起由交通部发布实施,旨在规范道路旅客运输服务和客运站运营。该规定历经多次修订,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和提升服务质量。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对规定进行了首次修正,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