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建立统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修正)概述该条例旨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各方权益,并推动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条例适用于省内所有道路运输经营、相关业务和管理活动。主要内容包括:遵循科学发展原则,强化道路运输管理的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和公平公正公开。
4、《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是对山东省内道路运输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法规。这部条例的修正,旨在适应当前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地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1、第一条 为加强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促进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省际客运)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营业性省际客运的经营者应遵守本办法;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运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2、省际班线按《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规定的程序审批,省内班线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并报部备案。已开通的高速公路客运线路平均实载率低于70%时,不再审批新增车辆。第九条 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经营期为5年。经营期满需继续营运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货物运输的组织管理,明确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根据国家的政策、法律及公路运输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凡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及相关的货物装卸、货运服务,均适用本规则。
4、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个人和旅客以及相关的客运设施的管理。第四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陆管处)具体负责本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工作。
5、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章详细规定了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班车客运根据经营区域和线路长度分为四类:一类是地区间800公里以上,二类是地区与县间,三类是非毗邻县间,四类是毗邻县或县内。包车客运按区域分为省际和省内,省内又细分为市际、县际和县内。
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三类客运班线是指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的定义,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四种类型: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客运经营的相关要求。首先,客运经营者必须拥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同时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考核监督以及事故处理制度,并通过相应的经营许可申请。客运经营者需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获取评估等级。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客运)管理,保护旅客和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高速公路客运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主要里程通过高速公路的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大客车不能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时间是凌晨两点至五点。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四十五条规定,夜间上路行驶的客运车辆必须在凌晨2点至5点之间停在附近的安全区域。同时,司机应及时提醒车上乘客不要随意走动。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
大客车不能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时间是凌晨两点至五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夜间在道路上行驶的客运车辆凌晨2点至5点必须就近停靠在安全地带。此时驾驶员要及时提醒车上旅客不要随意走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