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道路旅客运输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班车客运车辆、临客班车车辆以及包车客运车辆。班车客运车辆可以分为省际、省内市际和市内县际三种类别,它们在固定的时间和线路运营,为旅客提供固定的运输服务。临客班车车辆则在特定时期,如节***日等客流高峰期,根据需求临时增加班次,以应对突发的客流增长。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3、首先,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客运包车必须持有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并按照约定的条件运行。不得像班车一样定点定线运营,也不允许搭载合同外旅客。原第三款内容被删除。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自2005年7月12日起由交通部发布实施,旨在规范道路旅客运输服务和客运站运营。该规定历经多次修订,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和提升服务质量。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对规定进行了首次修正,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1、第一条 为加强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促进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省际客运)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营业性省际客运的经营者应遵守本办法;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运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2、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规要求: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根据《规定》,旅客遗失客票,经核实身份信息后,售票人应当免费为其补办客票。
3、省际班线按《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规定的程序审批,省内班线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并报部备案。已开通的高速公路客运线路平均实载率低于70%时,不再审批新增车辆。第九条 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经营期为5年。经营期满需继续营运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4、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直达班车是指以***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5、交通运输部近日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进行了修订,旨在强化客运包车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以下是主要修改内容:首先,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客运包车必须持有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并按照约定的条件运行。
道路运输法规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在中国,货车主要涉及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这些法规旨在规范货运行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秩序。
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主要的法律、法规包括《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条件》、《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检验标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以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法》。
长途客车不准在中途下道.是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哪一条
1、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必须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随意改变行驶线路,也不得在站外上客或沿途揽客。
2、直达客车通常是指定线路和站点的,不得在中途随意停车上下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如违反规定,不按批准的站点停靠或线路行驶,将面临罚款等处罚。
3、直达客车是不可以中途上下车的,客运汽车需要按照指定的线路和站点行驶和上下乘客,否则会给予相应的处罚。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多少年
法律分析: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临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在营运证“备注”栏内注明时限。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是根据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的。首先,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通常与车辆的使用寿命、路线的变化、客流量的变化等因素相关。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此外,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道路客运的安全管理,预防、减少交通事故,维护道路客运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道路客运安全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第七条强调班车、旅游和包车客运需遵守相关法律和条例,班车客运需按规定站点停靠,不得站外揽客;包车客运则需按约定路线行驶,不得沿途揽客。第八条规定,班线经营权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决定,中标者需承诺并提供相应服务质量。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附则部分详细规定了营运车辆的定义。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指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指的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的客运和货运车辆,但排除那些仅为职工个人生活服务或仅在工矿区域内部运营的客运和货运车辆。
5、修订后的条例内容,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意味着从那时起,浙江省的道路运输行业将依据这部新的管理条例进行操作和管理。此次修订旨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安全,以及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